太原烨鑫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泽州县亿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5民终1129号
原审被告太原烨鑫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53号楼西,、182XXXX****。
法定代表人武某。
原审被告张某,男,38岁,1980年2月5日,地址:晋城市,
原审被告晋城市建筑设计院,地址:凤台西街486号土地局西侧规划科研中心,
法定代表人崔某。
原审被告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凤台西街486号土地局西侧规划科研中心,、139XXXX****。
法定代表人和某。
原审被告秦某,男,46岁,1970年3月11日,汉族,地址:泽州,
上诉人(原审被告)泽州县亿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泽州县金村镇府城村,联系方式:131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男,53岁,1962年9月23日,汉族,地址:山西省晋城市,联系方式:158XX****XX
上诉人泽州县亿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延福胜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范建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岳霖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