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5民终1129号
原审被告太原烨鑫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53号楼西,、182XXXX****。
法定代表人武某。
原审被告张某,男,38岁,1980年2月5日,地址:晋城市,
原审被告晋城市建筑设计院,地址:凤台西街486号土地局西侧规划科研中心,
法定代表人崔某。
原审被告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凤台西街486号土地局西侧规划科研中心,、139XXXX****。
法定代表人和某。
原审被告秦某,男,46岁,1970年3月11日,汉族,地址:泽州,
上诉人(原审被告)泽州县亿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泽州县金村镇府城村,联系方式:131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男,53岁,1962年9月23日,汉族,地址:山西省晋城市,联系方式:158XX****XX
上诉人泽州县亿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延福胜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范建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岳霖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