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烨鑫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义巧根与太原烨鑫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万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义巧根,男,汉族。
被告太原烨鑫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53号西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巧根与被告太原烨鑫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巧根于2015年3月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内容给付了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巧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及保全费1185元,由原告义巧根负担。
审判长马晓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康晓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