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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西利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原晋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1911号 原告:**,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利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晋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晋中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利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原晋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鉴定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计989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