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1911号
原告:**,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利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晋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晋中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利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原晋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鉴定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计989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