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1302民初61号之一
原告来宾市天宇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付清款项,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付清款项,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告据此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宾市天宇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772元,减半收取9386元,由原告来宾市天宇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 强
审 判 员 黄龙金
人民陪审员 韦何兵
书 记 员 潘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