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民初247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广西乾创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37号华强会展综合楼6楼615-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1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工业大道中泰崇左产业园之龙赞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乾创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3,391元及违约金;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由被告广西乾创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⒋由被告崇***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被告***因承包崇左产业园之龙赞产业园厂房的建设,2020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内脚手架搭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施工完毕,2021年4月26日经与被告***结算后,***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现尚欠153,391元。因该工程项目系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然后又分包给广西乾创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此,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乾创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又由于崇***置业有限公司是案涉项目的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诉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在指定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㈡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㈢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㈡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3.4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文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