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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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402执异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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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原案被申请人):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11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0100554739669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案申请人: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KA1MX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1402执保514号]中,异议人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对本院裁定冻结异议人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不服,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贵院在执行申请人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1402执保514号]中,冻结了异议人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支行开立的账号2102********上的银行存款。因该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户,该账户上的钱是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资金。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工工资账户不得查封、冻结、扣划。为此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支行开立的账号2102********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1402执保514号]中,冻结了异议人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支行开立的账号2102********上的银行存款。该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户,该账户上的钱是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资金。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工工资账户不得查封、冻结、扣划。异议人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支行开立的账号2102********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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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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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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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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