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执1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大安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98427836。
法定代表人:易建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侨立环保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栋1单元24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77693482D。
法定代表人:王远寿,总经理。
第三人:郓城县速腾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程屯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CAHAX8。
法定代表人:陶帝均。
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公司与成都侨立环保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8民初10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成都侨立环保管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37828.04元,但成都侨立环保管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成都侨立环保管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117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执行中,冻结并划拨的被执行人成都侨立环保管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361元支付给了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第三人郓城县速腾燃气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成都侨立环保管材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郓城县速腾燃气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553039.35元,但未果。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成都侨立环保管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全部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成都侨立环保管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尚有货款2037828.0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117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已执行到位的64361元据实抵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肖 静
审判员 杨文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