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同尔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终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同尔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火车北站东路150号潇江酒店9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81272E。
法定代表人:林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重庆钜沃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鸣君,重庆钜沃律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大安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98427836。
法定代表人:易建华,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同尔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同尔德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侨立管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8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侨立管道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以侨立管道公司已与同尔德科技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同尔德科技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表示同意侨立管道公司撤回起诉,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侨立管道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因撤回起诉的理由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同尔德科技公司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8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60元,减半收取12030元,由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60元,减半收取12030元,由重庆同尔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吴宝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 彬
书 记 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