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8执306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大安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98427836。
法定代表人:来传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达县巨大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堡子镇文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15557666673。
法定代表人:车仕姝,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8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达县巨大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33018.8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作出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经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以及询问、调查、现场临柜、临控等传统查控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账户。经约谈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333018.8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0元,本案执行费489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旷昌政
审判员 王元烽
审判员 蒋智奇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黄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