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阿拉善盟海新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大安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98427836。
法定代表人:来传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海新,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海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镇世纪阳光城住宅小区14号楼32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1057833871J。
法定代表人:李海新,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8民初10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海新管业有限公司、李海新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海新管业有限公司、李海新支付货款1753179.6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院受理后,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等网络查控措施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等传统查控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753179.6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20元未能执行兑现,本院执行费20196元未能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肖 静
审判员  杨文铭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