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30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化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承先,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易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琪,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男,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
再审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5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春晓
审 判 员 傅 燕
审 判 员 彭国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先青
书 记 员 刘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