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3执异147号
申请人:***,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关山二路关东科技工业园**地块/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光谷一路**流芳园横路**众友科技产业园****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依据(2015)**汉民二初字第025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将依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享有的权利转让给***达四邦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0月28日在湖北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2018年11月8日,***达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受让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并于2018年11月14日以快递方式将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故申请将***变更为(2017)鄂0103执355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民二初025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依据该民事判决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90万元、利息110094元、诉讼费用11702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鄂0103执3554号。
另查明,2018年8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达四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201831),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转让给***达四邦投资有限公司。双方于2018年10月28日在湖北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履行了通知义务。2018年8月23日,***达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20180823-31),双方于2018年11月14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债权转让公告暨债务催收联合通知。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将本院(2015)**汉民二初字第025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达四邦投资有限公司,***达四邦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取得的债权再转让给***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履行了相关通知义务,故对***提出的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本院(2017)鄂0103执355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辉
二O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芳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批表
案号:(2019)鄂0103执异号
案由:追加、变更
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执行人: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议庭

校对人(即主审人):***
拟印份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