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执138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流芳园横路**众友科技TD-SCDMA测试仪产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3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与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1、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36万元及相应利息;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对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对案外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的应收帐款9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7)鄂01执1385号立案执行。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执1611号案中的执行案款900万元并拍卖了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青王路28号房产得拍卖款3023136.00元,共计12023136.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网络查控
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将款项冻结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发还。
二、传统调查和财产控制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新财产线索提供。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司法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已知财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或申请执行人无处置意愿,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或申请执行人无处置意愿;由于申请执行人在债务产生期间未采取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即便法院在执行阶段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不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晏钢
审判员*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