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执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建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建强村村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18号流芳园横路12号众友科技TD-SCDMA测试仪产业园一期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毅。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建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6C559号机动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Z4981号机动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贰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执行员 孟 涛
书记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