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与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80号
原告: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孝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孝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18号流芳园横路12号众友科技TD-SCDMA测试仪产业园一期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关东科技工业园七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出生,登记住址:河北省任丘市津保路西环路办事处小区520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盛华微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7年6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621元,减半收取67810元,由原告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俞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