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海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富格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02民初850号
原告:河北海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63号睿和中心10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勋,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富格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88号蓝地怡园3-1-3。
法定代表人:岳振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册,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海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富格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海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周,被告河北富格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海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3336元及利息13458.6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8500元、律师费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总价为395000元(不含税);“合同签订甲方应预付壹拾伍万元工程款,末端系统安装完毕5日内应付工程款贰拾万元用于主机等机房设备采购,系统调试验收合格5日内甲方应付工程款肆万伍仟元。”“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确认,视为已经确认,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合同生效后,单方无故废止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迄今为止仍欠113336元工程款。经多次催告,拒绝偿还。
河北富格药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安装空调,造成被告园区植物被冻死,给被告造成损失。2、因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且违约金约定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5日,原告河北海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富格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新乐工厂生态园供应中央空调及安装、调试,工期35天;总价款395000元,被告预付150000元,安装完毕5日内付工程款200000元用于主机等机房设备采购,调试验收合格5日内付工程款45000元;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应向对方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以及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承兑汇票两张,金额为1564800元、125184元。2015年7月10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美的大型中央空调(调试)维修工作记录单》上签字,确认调试验收合格。至今,被告尚有工程款113336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海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富格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经被告验收确认合格,被告未提出异议。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尚有两台空调未予安装,存在违约并因未按合同约定安装空调,造成被告园区植物被冻死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其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13336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因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其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金约定过高,被告请求酌减,依法应予采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以欠款数额113336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和利息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富格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海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33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3336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海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129元,减半收取计2564.5元,原告负担680元,被告负担18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