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28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袁春杰,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袁春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28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9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我院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分别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7月13日、2020年8月3日、2020年11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保险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对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措施。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跃轩
审判员 杨英媛
审判员 冯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