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225执恢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29日生。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2日生。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6日生。
被执行人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国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名下位于廊坊市荣城华府商铺予以查封,对***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名下位于廊坊市荣城华府商铺的查封;
二、解除对***名下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