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26执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炳超。
被执行人:张银花。
被执行人:故城县同赢钢材经销处。
被执行人:孙俊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炳超、张银花、故城县同赢钢材经销处、孙俊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故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6执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边东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