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民初391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告: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故城县西苑工业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全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