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故民二初字第723-1号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理事长
被告: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炳超
被告:故城县同赢钢材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孙俊焕
被告:李炳超
被告:张银花
被告:孙俊焕
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城县同赢钢材经销处、李炳超、张银花、孙俊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城县同赢钢材经销处、李炳超、张银花、孙俊焕名下银行存款22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河北康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城县同赢钢材经销处、李炳超、张银花、孙俊焕名下银行存款22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