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辛集市***钢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81民初2294号

原告: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建设西大街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738892302。

法定代表人:马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学,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辛集市***钢材经销处。住所地:辛集市束鹿大街东头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1MA0957191Q。

经营者:董茶。

原告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钢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集市***钢材经销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33446.9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被告2020年1月11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签订协议后,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将全部货款付款至被告账户,但五个月已过被告仍未如约供货。原告多方了解,被告欠债累累,经营困难,已停止营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此原告现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辛集市***钢材经销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2020年1月11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签订协议后,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将全部货款付款至被告账户,被告仅供16599元的货物,尚欠133446.95元货物未供,现被告经营困难已停止营业。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现被告经营困难已停止营业,合同已无法履行。故被告应予退还所剩货款。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辛集市***钢材经销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材货款133446.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元,由被告辛集市***钢材经销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辛集市,邮政编码:0523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181××××7352)。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田 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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