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民初268号
原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刘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建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
法定代表人:李文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92元,减半收取计16,746元,由原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时信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董利峰
书 记 员 高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