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口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民初268号

原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刘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建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

法定代表人:李文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92元,减半收取计16,746元,由原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时信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董利峰

书 记 员 高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