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2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益津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6814663XN。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幼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奇特商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40173572U。
法定代表人:刘卫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海。
上诉人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双方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通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施工项目为提香温泉小镇二区地下人防车库通风工程,因工程款问题双方产生争议;为此,建议查清:1、涉案合同是否已施工完毕,是否经过竣工验收,是否进行工程结算;2、核实涉案工程结算书、2019年8月19日付款对账表系何性质,涉案工程结算书与付款对账表何为结算依据及付款依据,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裁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史纪红
审 判 员 李成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莉
书 记 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