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6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固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奇特商城内。
法定代表人:刘卫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华静,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1月4日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庭前同意***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盖秀红
审判员 韩静威
审判员 李成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世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