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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医药高新区博龙消防器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74民终1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奇特商城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医药高新区博龙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泰州市江洲南路88号-56室。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医药高新区博龙消防器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上诉人河北顺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单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