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2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表人:朱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中,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抚顺市***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1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现提供的证据确实无法证明案涉货物质量合格,但双方合同中已对货物质量要求明确约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对案涉货物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可依上诉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对本案正确下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128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抚顺市***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洪 晔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