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

抚顺市某某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2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表人:朱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中,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抚顺市***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1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现提供的证据确实无法证明案涉货物质量合格,但双方合同中已对货物质量要求明确约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对案涉货物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可依上诉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对本案正确下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128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抚顺市***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洪 晔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