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03执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城本斋东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29000006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139577K。
法定代表人:齐振成,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鑫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黄骅市人民法院处有应得执行款116.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黄骅市人民法院处应得执行款116.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