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03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309290000069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0601139577K。
法定代表人:***。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5)蔚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标的109.1621万元及利息,经过本院执行,已执行标的金额0元,被执行人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标的109.1621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汽车、工商、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8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12月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河北鑫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北鑫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关于本案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被执行人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