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02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市桥东建华钢模板租赁部,住所地***市桥东区。
代表人:周庆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沽源县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沽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桥东建华钢模板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沽源县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冀07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沽源县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沽源县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名下银行存款17395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荣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