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受 理 通 知 书
(2018)冀0435执490号
任占民:
你(单位)于2018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龙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申请人是单位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款的,须特别授权。
三、本案执行费3305.72元,从执行款中扣回。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