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7执1231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龙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通达街招贤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57503531M。
法定代表人:姚矿青,职位。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邯郸市磁县。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龙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景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