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龙泰建筑有限公司

邯郸市龙泰建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7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龙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通达街招贤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57503531M。

法定代表人:姚矿青,职位。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磁县。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龙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与***、(以下简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景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