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远惠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1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北京卓远惠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卓远惠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28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行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卓远惠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四十九万二千八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84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