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

***与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91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秦皇岛市,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与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秦开民初字第004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