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

***、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秦开执字第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海港区,证件号码130302196710212514。
被执行人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开发区兴龙尚府13-3-102号。
法定代表人**。
***与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秦皇岛市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名下冀C×××××号小汽车一辆,但现无法查找到该车辆。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皇岛宸清工程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秦开民
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开元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