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

上诉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6民终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晗。
委托代理人苏艳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国民。
委托代理人梁晓丽。
上诉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简称万水千山公司)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万水千山公司在一审中为支持其主张提交的证据即海南诚安广和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琼海·博鳌香槟郡园林绿化及景观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双方当事人均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海南诚安广和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针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了回复,鉴定机构在回复函中就异议中的计价方法作了回应,对异议中需由法院根据案情认定或召集双方当事人对帐等,都作了说明。原审判决在未对上述异议进行审查确认的情况下,以双方当事人对有异议部分造价的工作内容都未提供充分证据为由,对有异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不认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
发回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案件受理费123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 敏
审判员 符 实
审判员 王东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海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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