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6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左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
法定代表人:南海,该公司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海南一中环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费78235.38元由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913616.38元(包括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8235.3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海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 菲
书 记 员 张 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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