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6执异78号
案外人:赵秋霞,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左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南海,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秋霞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赵秋霞称,2014年12月,购买位于陵水县香水湾万福度假区6号楼3单元712号房屋。已付清全部房款及装修款并签订合同。于2017年1月15日交付使用,并签订交房协议书,购房和交房手续齐全,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海南一中环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琼96执1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红磡香水湾万福度假区6号楼一单元501房、502房、503房、602房、603房、611房、612房、613房、615房、616房、617房、618房、619房、706房、707房、709房、712房、713房、715房、716房、717房、718房、719房的相对应土地使用权。案外人赵秋霞提出异议称其购买的位于陵水县香水湾万福度假区6号楼3单元712号房屋。本院未查封的案外人赵秋霞的房产,案外人赵秋霞所提异议的执行行为不存在,其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赵秋霞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何 旭
审 判 员  包允贤
审 判 员  周传忠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XX明
书 记 员  张 鹂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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