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6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左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
法定代表人:南海,该公司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海南一中环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费78235.38元由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红磡香水湾万福度假区6号楼一单元501房、502房、503房、602房、603房、611房、612房、613房、615房、616房、617房、618房、619房、706房、707房、709房、712房、713房、715房、716房、717房、718房、719房的相对应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红磡香水湾万福度假区6号楼一单元501房、502房、503房、602房、603房、611房、612房、613房、615房、616房、617房、618房、619房、706房、707房、709房、712房、713房、715房、716房、717房、718房、719房的相对应土地使用权。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海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 菲
书 记 员 张 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