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6执1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富豪花园。
法定代表人:左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
法定代表人:南广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海南一中环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保全和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红磡香水湾万福度假区6号楼一单元501房、502房、503房、602房、603房、618房、619房、706房、707房、718房、719房及其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海南首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11套房产及其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海南首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琼首估(房)字[2017]第10-36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上述查封11套房产及其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总价为12814415元,其中上述查封11套房产的其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为6221626元。因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查封11套房产及其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红磡香水湾万福度假区6号楼一单元501房、502房、503房、602房、603房、618房、619房、706房、707房、718房、719房及其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海刚
审 判 员 李达光
审 判 员 宋 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智
书 记 员 张 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