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96执1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左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
法定代表人:南广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海南一中环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费78235.38元由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在本案诉讼保全和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红磡香水湾万福度假区6号楼一单元501房、502房、503房、602房、603房、611房、612房、613房、615房、616房、617房、618房、619房、706房、707房、709房、712房、713房、715房、716房、717房、718房、719房及其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红磡香水湾万福度假区6号楼一单元611房、612房、613房、615房、616房、617房、709房、712房、713房、715房、716房、717房共12套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南万水千山园艺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12套房产解除查封,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红磡香水湾万福度假区6号楼一单元611房、612房、613房、615房、616房、617房、709房、712房、713房、715房、716房、717房及其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宋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董非
书记员苏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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