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明辉供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石家庄明辉供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金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裕民二初字第198号
原告:石家庄明辉供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17号11-101。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波市镇海金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常。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家庄明辉供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金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又有新证据需提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明辉供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8元,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文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