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易海军与唐山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4民初168号
原告:易海军,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现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天元骏景小区东边商业**,组织机构代码55332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海军与被告唐山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海军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87元,由原告易海军负担。
审判长  *彩虹
审判员  么伟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沈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