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初57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告: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体育场西楼2-1-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渠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天源骏景小区东边商业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