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山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终3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丰润镇七里屯村。
法定代表人:谷守刚,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化市建明大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吕继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利民、李毅,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天源骏景小区东边商业23号。
法定代表人:孙俊丰,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孙俊丰,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唐河甸村3排7号。
原审被告:谷守刚,男,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曾庄子村桥东片21号。
原审被告:孙少华,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曾庄子村河北片44号。
上诉人**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俊丰、谷守刚、孙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永杰
审 判 员 王健
审 判 员 孙乾辉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