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唐山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4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守刚,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
负责人:戴涛,该公司行长。
原审被告:唐山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唐山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审被告:***,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审被告:*国光,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上诉人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原审被告***、唐山天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国光、谷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5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田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