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4执26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组织机构代码75243612-2。
法定代表人詹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组织机构代码79000726-5。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6962577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执行员黎弦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