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21民初185号
原告:***,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科,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E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詹锐,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瑞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御景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