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2905号

原告:***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2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航,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E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詹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文辉,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立佳,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玲玲